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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楼抛杀8岁无辜儿童的故意杀人犯吴XX竟然判处缓刑不用坐牢?

发布时间:2019-02-17 14:26:38

分类:苦涩日记发布者:丑丑阿
5樓抛殺8歲無辜兒童的故意殺人犯吳XX竟然判處緩刑不用坐牢?  2010年8月18日的13:50時後,住在浙江省衢州市荷花四路園丁村X幢X單元X室的吳XX(女,38歲)算計好受害人“小威威”(鄰居X室一位8歲的無辜兒童)父母親都已經離開家去上班,“小威威”家中隻有“小威威”1個人的機會,兩次和她兒子洪XX(9歲,原與“小威威”在大成小學同校,現已轉學到巨化一小)到“小威威”家中的主卧室内,趁“小威威”父母都不在家,将“小威威”叫到她家裏,再以看雨爲由将“小威威”騙到她的主卧室窗前。随即(14時左右)吳XX抓住“小威威”(站在吳xx兒子洪xx旁)的腿把“小威威”提起來從她家5樓(另加1層商鋪)主卧室窗口扔下。第一次沒扔下去,“小威威”被扔到窗外空調外機上以雙手死死抓住空調外機吓得驚叫饒命。吳XX兒子洪XX見狀立即拉住“小威威”欲救“小威威”時,吳XX轉身咬洪XX手臂上一口使他松開手,并立即不顧自己兒子的阻止又把“小威威”死命抓住窗台及空調外機求生的手指掰開,不顧一切地将“小威威”猛推下5樓。  “小威威”瞬間被面臨死亡的極端恐懼驚得慘叫饒命和哀嚎媽媽,在狂風暴雨中經多層遮陽篷的緩沖以及龍卷風的鼓吹,擦過從距牆3.5米外被龍卷風吹到牆邊的櫻花樹枝的阻擋,墜落到距牆腳4米外一棵含笑樹灌木叢上,壓斷3根樹枝,壓斷1根業主晾在樹叢中的拖把杆,極其萬幸地摔到水泥硬面旁的草地上。此時雷鳴閃電大作,狂風暴雨交加。面臨死亡的極端恐懼,殺人兇手的極端殘忍,弱小無助的極端絕望,被剝奪生命的極端絕望和恐懼……“小威威”頓時墜入極端恐懼和絕望的噩境深淵。在求生本能的驅使下,極爲驚恐地從雨水中顫顫地爬了起來,撕心裂肺地慘叫着“爸爸,爸爸……”,跌跌撞撞地逃回家中。  如果沒有空調外機的阻擋,  如果沒有多層遮陽蓬的緩沖,  如果沒有樓下3.5米水泥硬面外的1棵櫻花樹,  如果沒有劇烈的龍卷風襲擊将櫻花樹枝往房屋牆體上吹去擋了受害人的身體一下,  如果沒有劇烈的龍卷風将受害人從柔軟的櫻花樹枝往更遠的距吳建麗主卧室窗下牆腳4米外的1棵含笑樹叢上吹去,  如果含笑樹枝稀疏點,如果含笑樹叢中沒有架着1根業主晾曬的拖把抵擋,  如果含笑樹下不是草地,  如果受害人在墜落過程中沒有因求生本能的手腳糊抓亂動産生阻力和變化了墜落的軌迹……  隻要欠缺任何一個救命的要素,牆體距離綠化帶之間有3.5米寬的水泥硬面……受害人必死無疑!(在同一個園丁村的3號樓,幾年前曾經有一位電力女職工從2樓墜落就當場凄慘地死亡,凄慘地永遠離開了還一個人躺在床上嗷嗷待哺的嬰兒)  “小威威”被吳XX從5樓(另加1層商鋪)扔下,未被害身亡的概率是僅僅幾十萬分之一也許還不到的極低概率!高樓抛殺令人不寒而栗!  能萬萬萬……幸地與死亡擦肩而過活下來,更令人不寒而栗!!!!!! “小威威”與死神擦肩而過,距離被害身亡僅僅是極其微小的毫厘之差!  吳XX故意殺人未遂(未得逞)距離既遂(得逞)僅僅是極其微小的毫厘之差!吳XX作案完畢立即和母親餘XX串供并教唆兒子洪XX要謊稱受害人“小威威”自己在她家玩耍不慎從5樓跌落下去,并特地教唆兒子“這個事情,除了老爸,誰也不要告訴。如果警察問起來,就說是小威威自己掉下去了”。 吳XX作案後和她丈夫趕到衢州市第三醫院向醫生表述的是:“患者因鄰裏小孩在她家玩耍不慎從5樓跌落,受到驚吓……”,向醫生隐瞞了她故意殺人的事實真相。 2010年8月18日晚20時多,衢州市柯城區公安分局警方在衢州第三醫院将吳XX抓獲。但審訊初期吳XX拒不交代真相。她母親餘XX等也對吳XX故意殺人罪行作僞證包庇。直到當天半夜洪XX向警方證實吳XX故意殺人,吳XX才開始交代罪行。(餘XX等明知吳XX故意殺人卻爲其作僞證包庇,他們的行爲足以使吳XX逃避刑事處罰,構成僞證、包庇。)  吳XX向警方交代了“自己這麽難過,把‘小威威’從窗戶上推下去,讓她父母難過”的很明确的殺人動機,即“因爲自己難受,要讓他(受害人)的父母也難過”的殺人動機。吳XX因自己工作和家庭生活不如意,心理極不平衡,特别嫉恨她日常看在眼裏的受害人一家的穩定和諧的工作生活。她心中早已産生對受害人家的嫉恨,并産生将受害人殺害讓受害人父母難過的殺人動機。吳XX爲發瀉忌妒和嫉恨,無視無辜兒童的生命權,肆意殘殺無辜兒童,已構成直接故意殺人,是幾乎得逞的情節極爲嚴重的能犯未遂。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民憤極大。2010年8月19日淩晨衢州市柯城公安分局對吳XX以涉嫌故意殺人予以刑事拘留。2010年9月25日柯城人民檢察院批準對吳XX涉嫌故意殺人罪予以逮捕。但在對吳XX執行逮捕時,吳XX拒絕在逮捕證上簽字。 2011年2月28日,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檢察院以吳XX涉嫌故意殺人罪向柯城區人民法院提起公訴。受害人家屬以吳XX殺人手段極其殘忍、情節極爲嚴重、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極大、應承擔全部刑事責任能力等理由要求從嚴懲處。2011年3月8日受害人家屬向柯城人民法院遞交要求對吳XX的精神狀态和責任能力異地重新鑒定的申請書以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狀(受害人家屬要求吳XX及其丈夫洪X賠償醫療費、房租費、住院夥食補助費、陪護費、營養費、心理輔助咨詢治療費、後續長期治療費、精神損失費)。2011年4月8日因吳XX向柯城區人民法院申請對受害人的醫療費用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住院及住院的合理時間、是否需要護理及護理人數、護理時間、是否需要營養費進行審核鑒定。  2011年6月8日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主持該案民事賠償調解。吳XX家屬與受害人家屬僅達成後續治療等費用(爲受害人家屬索賠總數額的3分之1)的賠償協議。吳XX家屬沒有賠償受害人精神損失費。吳XX未取得受害人的諒解,也未取得受害人的家屬的諒解書。2011年6月16日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吳XX的辯護律師徐XX(原誠源律師事務所律師,現爲青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提出辯護意見認爲被告人吳XX的犯罪情節較輕,公訴人當庭駁斥“本案吳XX故意殺人情節嚴重”(衢州市柯城區法院2011第95號判決書也認定“本案尚不屬情節較輕”),公訴人提出量刑建議第一點就是“對吳XX不适用緩刑”。吳XX故意殺害無辜兒童具有多項從重從嚴和加重情節 (1)、選擇時機(受害兒童父母離家去上班了)殺人。這起案件絕非偶然。 (2)、出于卑劣動機(将受害兒童殺了讓其父母難過)而殺人的; (3)、犯罪對象是毫無過錯的未成年無辜兒童(8周歲); (4)、殺人的手段和方法一是殘忍,二是惡劣(高樓扔下,抛殺),給社會造成的恐慌和惡劣影響也是一般故意殺人未遂所無法比拟的。 (5)她利用龍卷風突襲和狂風暴雨肆虐的惡劣的自然災害時段掩護,實施作案。 (6)她的殺人犯意極爲堅決,作案過程中不顧一切地追求殘殺受害人(洪億特阻止未果,吳建麗并掰開受害人抓住窗台和空調外機的手指)。 (7)已經造成受害孩子創傷後應激障礙等嚴重後果。 (8)作案後爲逃避罪行和母親串供并教唆兒子做假證(謊稱受害人自己不慎跌落),多次否認自己故意殺人的犯罪性質,刑拘後拒簽逮捕證。歸案後的認罪态度差。 (9)人身危險性、社會危害性大。 (10)幾乎得逞(犯罪既遂)的未遂程度。 (11)社會反響強烈,民憤極大。  但2011年6月30日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宣判的(2011)第95號判決書,竟然判處吳XX畸輕的緩刑。 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屬、知情公衆對該畸輕判決無比氣憤,永遠不服。任何一個社會,都不能容忍故意殺害孩子的罪惡。當無辜的孩子還沒來得及 享受天真爛漫的童年便轟然倒于血泊;當稚嫩的、渾身顫抖、滿身樹葉和傷痕血迹的孩子哀嚎着“我會不會死?我不想死……”。我們震驚,我們悲痛!我們要怎樣做才能阻止弑殺兒童的噩夢向我們的社會和我們的家園蔓延?  如此惡劣殘殺兒童的兇手不從嚴伏法,我們這個社會就談不上有安全保障可言,犯罪分子就不會受到震懾!社會大衆的法制觀就不會得到正确引導!衢州市柯城人民法院2011第95號緩刑判決嚴重背離社會正義,違背“罪罰相當”原則,以“抑郁症發病”爲由置廣大人民群衆的生命安全于不顧,置廣大兒童的生命安全于不顧,姑息吳XX的罪行,隻會助長惡性犯罪案件的發生,導緻善良民衆對法律的不信任而惶惶不可終日!法律威嚴受到貶損!    受害人父親在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法院2011年6月30日宣判的當天下午,即向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檢察院申請抗訴。柯城區人民檢察院在2011年7月7日向柯城人民法院提起抗訴, 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進入二審程序已經在2011年9月2日下午開庭審理該案。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屬衷心盼望衢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堅持正義,排除幹擾,公正判決,給受害兒童、給所有少年兒童們、給所有可愛的孩子們、給所有中華民族的未來花朵們、給整個社會一個正義的判決!給社會公衆一個公正的判決!   受害人父親:李世桃         2011年9月2日  手機:13157052001 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荷四路園丁新村1-2-601#
5楼抛杀8岁无辜儿童的故意杀人犯吴XX竟然判处缓刑不用坐牢?  2010年8月18日的13:50时后,住在浙江省衢州市荷花四路园丁村X幢X单元X室的吴XX(女,38岁)算计好受害人“小威威”(邻居X室一位8岁的无辜儿童)父母亲都已经离开家去上班,“小威威”家中只有“小威威”1个人的机会两次和她儿子洪XX(9岁,原与“小威威”在大成小学同校,现已转学到巨化一小)到“小威威”家中的主卧室内,趁“小威威”父母都不在家,将“小威威”叫到她家里,再以看雨为由将“小威威”骗到她的主卧室窗前。随即(14时左右)吴XX抓住“小威威”(站在吴xx儿子洪xx旁)的腿把“小威威”提起来从她家5楼(另加1层商铺)主卧室窗口扔下。第一次没扔下去,“小威威”被扔到窗外空调外机上以双手死死抓住空调外机吓得惊叫饶命。吴XX儿子洪XX见状立即拉住“小威威”欲救“小威威”时,吴XX转身咬洪XX手臂上一口使他松开手,并立即不顾自己儿子的阻止又把“小威威”死命抓住窗台及空调外机求生的手指掰开,不顾一切地将“小威威”猛推下5楼。  “小威威”瞬间被面临死亡的极端恐惧惊得惨叫饶命和哀嚎妈妈,在狂风暴雨中经多层遮阳篷的缓冲以及龙卷风的鼓吹,擦过从距墙3.5米外被龙卷风吹到墙边的樱花树枝的阻挡,坠落到距墙脚4米外一棵含笑树灌木丛上,压断3根树枝,压断1根业主晾在树丛中的拖把杆,极其万幸地摔到水泥硬面旁的草地上。此时雷鸣闪电大作,狂风暴雨交加。面临死亡的极端恐惧,杀人凶手的极端残忍,弱小无助的极端绝望,被剥夺生命的极端绝望和恐惧……“小威威”顿时坠入极端恐惧和绝望的噩境深渊。在求生本能的驱使下,极为惊恐地从雨水中颤颤地爬了起来,撕心裂肺地惨叫着“爸爸,爸爸……”,跌跌撞撞地逃回家中。  如果没有空调外机的阻挡,  如果没有多层遮阳蓬的缓冲,  如果没有楼下3.5米水泥硬面外的1棵樱花树,  如果没有剧烈的龙卷风袭击将樱花树枝往房屋墙体上吹去挡了受害人的身体一下,  如果没有剧烈的龙卷风将受害人从柔软的樱花树枝往更远的距吴建丽主卧室窗下墙脚4米外的1棵含笑树丛上吹去,  如果含笑树枝稀疏点,如果含笑树丛中没有架着1根业主晾晒的拖把抵挡,  如果含笑树下不是草地,  如果受害人在坠落过程中没有因求生本能的手脚糊抓乱动产生阻力变化了坠落的轨迹……  只要欠缺任何一个救命的要素,墙体距离绿化带之间有3.5米宽的水泥硬面……受害人必死无疑!(在同一个园丁村的3号楼,几年前曾经有一位电力女职工从2楼坠落就当场凄惨地死亡,凄惨地永远离开了还一个人躺在床上嗷嗷待哺的婴儿)  “小威威”被吴XX从5楼(另加1层商铺)扔下,未被害身亡的概率是仅仅几十万分之一也许还不到的极低概率!高楼抛杀令人不寒而栗!  能万万万……幸地与死亡擦肩而过活下来,更令人不寒而栗!!!!!! “小威威”与死神擦肩而过,距离被害身亡仅仅是极其微小的毫厘之差!  吴XX故意杀人未遂(未得逞)距离既遂(得逞)仅仅是极其微小的毫厘之差!吴XX作案完毕立即和母亲余XX串供并教唆儿子洪XX要谎称受害人“小威威”自己在她家玩耍不慎从5楼跌落下去,并特地教唆儿子“这个事情,除了老爸,谁也不要告诉。如果警察问起来,就说是小威威自己掉下去了”。 吴XX作案后和她丈夫赶到衢州市第三医院医生表述的是:“患者因邻里小孩在她家玩耍不慎从5楼跌落,受到惊吓……”,向医生隐瞒了她故意杀人的事实真相。 2010年8月18日晚20时多,衢州市柯城区公安分局警方在衢州第三医院将吴XX抓获。但审讯初期吴XX拒不交代真相。她母亲余XX等也对吴XX故意杀人罪行作伪证包庇。直到当天半夜洪XX向警方证实吴XX故意杀人,吴XX才开始交代罪行。(余XX等明知吴XX故意杀人却为其作伪证包庇,他们的行为足以使吴XX逃避刑事处罚,构成伪证、包庇。)  吴XX向警方交代了“自己这么难过,把‘小威威’从窗户上推下去,让她父母难过”的很明确的杀人动机,即“因为自己难受,要让他(受害人)的父母也难过”的杀人动机。吴XX因自己工作和家庭生活不如意,心理极不平衡,特别嫉恨她日常看在眼里的受害人一家的稳定和谐的工作生活。她心中早已产生对受害人家的嫉恨,并产生将受害人杀害让受害人父母难过的杀人动机。吴XX为发泻忌妒和嫉恨,无视无辜儿童的生命权,肆意残杀无辜儿童,已构成直接故意杀人,是几乎得逞的情节极为严重的能犯未遂。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民愤极大。2010年8月19日凌晨衢州市柯城公安分局对吴XX以涉嫌故意杀人予以刑事拘留。2010年9月25日柯城人民检察院批准对吴XX涉嫌故意杀人罪予以逮捕。但在对吴XX执行逮捕时,吴XX拒绝在逮捕证上签字。 2011年2月28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吴XX涉嫌故意杀人罪向柯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受害人家属以吴XX杀人手段极其残忍、情节极为严重、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极大、应承担全部刑事责任能力等理由要求从严惩处。2011年3月8日受害人家属向柯城人民法院递交要求对吴XX的精神状态和责任能力异地重新鉴定申请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状(受害人家属要求吴XX及其丈夫洪X赔偿医疗费、房租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营养费、心理辅助咨询治疗费、后续长期治疗费、精神损失费)。2011年4月8日因吴XX向柯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受害人的医疗费用是否合理、是否需要住院及住院的合理时间、是否需要护理及护理人数、护理时间、是否需要营养费进行审核鉴定。  2011年6月8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主持该案民事赔偿调解。吴XX家属与受害人家属仅达成后续治疗等费用(为受害人家属索赔总数额的3分之1)的赔偿协议。吴XX家属没有赔偿受害人精神损失费。吴XX未取得受害人的谅解,也未取得受害人的家属的谅解书。2011年6月16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吴XX的辩护律师徐XX(原诚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为青风律师事务所律师)提出辩护意见认为被告人吴XX的犯罪情节较轻,公诉人当庭驳斥“本案吴XX故意杀人情节严重”(衢州市柯城区法院2011第95号判决书也认定“本案尚不属情节较轻”),公诉人提出量刑建议第一点就是“对吴XX不适用缓刑”。吴XX故意杀害无辜儿童具有多项从重从严和加重情节 (1)、选择时机(受害儿童父母离家去上班了)杀人。这起案件绝非偶然。 (2)、出于卑劣动机(将受害儿童杀了让其父母难过)而杀人的; (3)、犯罪对象是毫无过错未成年无辜儿童(8周岁); (4)、杀人的手段和方法一是残忍,二是恶劣(高楼扔下,抛杀),给社会造成的恐慌和恶劣影响也是一般故意杀人未遂所无法比拟的。 (5)她利用龙卷风突袭和狂风暴雨肆虐的恶劣的自然灾害时段掩护,实施作案。 (6)她的杀人犯意极为坚决,作案过程中不顾一切地追求残杀受害人(洪亿特阻止未果,吴建丽并掰开受害人抓住窗台和空调外机的手指)。 (7)已经造成受害孩子创伤后应激障碍等严重后果。 (8)作案后为逃避罪行和母亲串供并教唆儿子做假证(谎称受害人自己不慎跌落),多次否认自己故意杀人的犯罪性质,刑拘后拒签逮捕证。归案后的认罪态度差。 (9)人身危险性、社会危害性大。 (10)几乎得逞(犯罪既遂)的未遂程度。 (11)社会反响强烈,民愤极大。  但2011年6月30日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宣判的(2011)第95号判决书,竟然判处吴XX畸轻的缓刑。 受害人和受害人家属、知情公众对该畸轻判决无比气愤,永远不服。任何一个社会,都不能容忍故意杀害孩子的罪恶。当无辜的孩子还没来得及 享受天真烂漫的童年便轰然倒于血泊;当稚嫩的、浑身颤抖、满身树叶和伤痕血迹的孩子哀嚎着“我会不会死?我不想死……”。我们震惊,我们悲痛!我们要怎样做才能阻止弑杀儿童的噩梦向我们的社会和我们的家园蔓延?  如此恶劣残杀儿童的凶手不从严伏法,我们这个社会就谈不上有安全保障可言,犯罪分子就不会受到震慑!社会大众的法制观就不会得到正确引导!衢州市柯城人民法院2011第95号缓刑判决严重背离社会正义,违背“罪罚相当”原则,以“抑郁症发病”为由置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于不顾,置广大儿童的生命安全于不顾,姑息吴XX的罪行,只会助长恶性犯罪案件的发生,导致善良民众对法律的不信任而惶惶不可终日!法律威严受到贬损!    受害人父亲在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11年6月30日宣判的当天下午,即向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柯城区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7月7日向柯城人民法院提起抗诉, 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进入二审程序已经在2011年9月2日下午开庭审理该案。受害人及受害人家属衷心盼望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坚持正义,排除干扰,公正判决,给受害儿童、给所有少年儿童们、给所有可爱的孩子们、给所有中华民族的未来花朵们、给整个社会一个正义的判决!给社会公众一个公正的判决!   受害人父亲:李世桃         2011年9月2日  手机:13157052001 住址:浙江省衢州市荷四路园丁新村1-2-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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